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奖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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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请况下是不能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特级资质(或一级资质)中标的,给予审定结算造价一定比例的奖励”,这等于设定了不平等的投标条件(即投标报价基础不在一个基准线上)。这会影响资格合格(但达不到高资质的优惠条件)的投标人投标积极性,使其投标人数过少,严重影响竞争和招标成败!应该采用有资格预审的招标方式,吸引那些高资质投标人参与投标。如果投标人过多时,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招标,这就会保护那些高资质企业参加投标的积极性。
2、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如工程质量获得优质工程时,按合同价的一个百分比(如5%)给予奖励。这是通常的做法!据我了解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11.28.
2011-11-28 2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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