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经评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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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采购与招标网》上的论坛与本人编著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实践1000问上13-636-2437条目答复过类似的问题,现转载如下:
关于有效标不足三家应重新招标的问题
七部委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的地位。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唐广庆于2007.6.8.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12.19.
2011-12-19 19: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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