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发售招标文件和开标的时间限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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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给予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合理时间是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也即开标日),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从以上可以看出,项目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出后,未有规定何时发售招标文件。但是发出的投标邀请书中必须明确告知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和购买的地点。但是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日,而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起自开标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所以未规定的时间,由招标人自行决定。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31.
2012-01-31 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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