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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解释
作者:
题目: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解释
MAIL:
IP地址:218.57.136.*
请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这两款的意思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1、A公司中标了某BOT项目,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可以承建该项目,是否就不可以招标,而由A公司直接委托B公司承担建设或供材任务。
2、A公司管理着2000公里的高速公路,对于日常养护及大中修工程,A公司的全资公司B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可以承担,是否就不可以招标。
2012-01-09 16:50:39
**
贴子回复
:
作者:
安徽老徐
题目:
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20.178.82.*
理解此条的基础是要掌握必要的《公司法》知识:
B公司虽然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A和B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请注意“自行”中的“自”系指A公司而非B公司。
2012-01-12 13:54:47
**
贴子回复
:
作者:
annyli
题目:
第九条 第二款
MAIL:cnpec@139.com
IP地址:210.83.228.*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能够自行建设,也不存在采购的事儿吧?
2012-02-16 15: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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