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有效标少于三家时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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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投标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时,是否需要重新招标的意见,唐广庆老师曾经有过这样的解答:七部委的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请注意“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这句话“不足三个”是指“有效标”同时“有效标使得明显缺乏竞争的”如果“有效标不缺乏竞争”就可以认为评标委员会不能否决全部投标。因为剩余一家或两家只要投标价格合理,招标人能够接受,仍应从中选择中标人。否则对这一家或两家合理投标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的投标价格已经公开,重新投标时他们将处在不利的竞争的地位。
唐老师的解答我认为有一定的道理,同时也彰显了人性光辉。但如何认定仅剩的一家或两家的投标时有效竞争的呢?恐怕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另外,本案中招标单位既然为政府单位,那么其资金来源就不存在所谓“自筹”一说,如果不是财政性资金的话,就可能有非法集资或私设小金库的嫌疑了!(个人观点)
2012-01-16 17: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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