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开标时提交投标文件不足三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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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依据七部委颁布的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对此我做几点说明(按我个人体会):
1、第一次失败后,不能简单再重复。应找出不足三家投标的原因,并依此原因修改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以防仍会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
2、上述法规的规定适合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不是必须招标项目,第二次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个时,无需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就可以不招标了。
3、不招标的办法确定制造商或供应商有两种办法:(1)就像上述规定采用“对剩余的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这是做好的办法;(2)如确定不招标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等办法均可。
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只规定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对重新招标和第二次招标失败后,如何具体处理未予确定。所以七部委27号令的处理方法,是指导性规则,应予执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2.16.
2012-02-16 1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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