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评标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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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有争议而且又是没有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评委会评标的结果招标人有异议时均无任何规定。我对此问题的看法如下:
1、我认为《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必须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顺序,确定中标人”是在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的标,以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在这样的前提下,招标人再确定中标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和顺序时,虽然法律法规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招标人也不应该依据错误的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因此我认为在上述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改变评标委员会评标的结果。但是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的条件。如果投标人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异议时,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出错误的结果,用事实向有利害关系的人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解释,他们是可以接受的,也是有说服力的!
3、建议:结合你提供的情况,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填报的格式不符合要求,并漏报税费和X防护费,约100多万元,而且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都存在相同的问题。有明显围标嫌疑。这是违反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条件的,可再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评标复审时,评委会表示无法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议:(1)招标人废除所有中标候选人,重新招标;或(2)如果围标属实,招标人有权废除所有中标候选人的投标。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审,并确定中 标候选人和顺序,公示后,再由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2.20.
2012-02-21 10: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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