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重新招标仍不足三家投标时在如何处理上《实施条例》与27号令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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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与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是有矛盾的。从原则上讲应执行前者,但是执行时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投标人只要少于三个,就重新招标,这将永无止境!所以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是符合实际的。因此正常的做法是:第一次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不能开标,原封退回投标文件;作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查清投标人少的原因,是由于资格条件要求过的高?招标文件中有部分违规条款?合同形式选择的不合理?合同条款中有苛刻条款?技术质量标准要求过高?对项目经理组织能力和经验要求过高?不准组成联合体投标?要求带资投标?等等。查清原因,并修改招标文件后再行招标;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时,如果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经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才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直接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授予合同条件评出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再由招标人依据评出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如果你按上述做法作了,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时,招标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汇报和解释,他们会同意你们的做法的!
由于本人未参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编制和讨论,只是发表看法,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2.28.
2012-02-28 10: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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