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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疑问
作者:njtullj
题目: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疑问
MAIL:njtullj@sina.com
IP地址:219.142.19.*


各位专家:
    本人在研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时,看到该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按照该条规定,九部委的56号文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可以使用,但建设部的建市〔2010〕8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无法使用了。按照法律的层级关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更高,那建设部单独颁布的标准文件是否就无法使用了呢?请高手指点。

  发贴时间2012-02-29 14:19:34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条例第十五条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203.187.179.*




《条例》第十五条的本意是强调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编写的标准招标文件具有法规性质,行政监督部门编写的标准文件,如果与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编写的文本强制使用内容一致,则仍可以使用,反之,则违反条例规定不得使用。供参考!lfm





  发贴时间2012-03-01 11:11:11 
 ** 贴子回复

作者:咕咚一声
题目:住建部的标准文本属于配套文件
MAIL:54gudong@sohu.com
IP地址:58.54.128.*




住建部在10版标准文本的使用说明中明确说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
请详细阅读相关文件
——湖北 朱海东






  发贴时间2012-03-05 11:2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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