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咕咚一声
题目:投标函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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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投标函在投标文件中属于不可缺少的内容,投标人的所有重要承诺都浓缩归集在投标函中,某种程度上投标函即为投标人的承诺,一旦投标人成为中标人,投标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楼主说的情况,需要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判定,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评标结果出来前,其他人无权干涉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活动。
我个人理解,这种情况应毫不犹豫的认为该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理由是,通常情况下,招标文件都对投标函作出了格式要求,在格式要求中明确了投标人需要盖章并且法定代表人签章,属于强制性的条款。07版标准文本中的3.7.1也明确规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投标文件,其格式规定中明确了投标函需盖章和签字;3.7.2规定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可以看下投标函的内容,都是承诺的条款。
这样的投标人从态度上就没有重视该项目,其内部管理存在严重的问题,要是我,就对这样的投标人产生质疑。
以小见大。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湖北 朱海东
2012-03-06 15: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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