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后中标后如何确定新中标人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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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九条均规定,不能改变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和投标方案;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也就是说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条件。
对比上述规定,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在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应以第二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算术修正后)为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签订合同时的签约合同价。是不能用第一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投标价格作为与第二中标人的中标价。这样做都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地规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3.21.
2012-03-21 11: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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