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题目:浮生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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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老师说得非常有道理,但我在审计中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某电厂在招标时,由于其电缆与桥架是在招标澄清时,由甲供改为了乙供,某电建公司在电缆及桥架的综合单价中没有根据招标澄清及时扣除电缆与桥架的主材价,然而评标时或因为评委的专业能力有限,或因该投标方也本是特定中标人(评标时未发现该情况具体原因不明),合同签订前,亦未实行合理清标工作,即按此价格签订了施工合同,且由于招标时电缆与桥架工程量小,实际施工时,电缆与桥架成十倍进行了增长,电缆由24公里变为了240公里,仅由该单项造成结算造价增加1200万元,我们本次实施审计目的为对该项目的竣工决算进行复核,审计过程中我们提出合同内的工程量按原单价执行,合同外的增量应重新进行核定单价执行,可施工方与建设方均认为该合同为单价合同,应均按原单价执行,且审计进场时,该合同款已全部付清,最终仍造成了国有资金的流失,相当可惜,造成此损失的原因,最大的责任者还是在评标专家,其次我觉得在合同签订前应进行适当清标,对远高于或低于市场正常水平的综合单价,在合同额不变的情况下,予以澄清与说明,并将调价过程的相关依据作为合同附件附入合同,这样避免由于某一子目综合单价过高或过低,在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造成建设方与承包方某一方的巨大损失,这样既保持了招标的效益,又体现了合同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平等原则。请各位老师及专家多指教,在讨论中学习,在学习中进步,谢谢!
2012-04-19 19: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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