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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公告变更
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招标公告变更
MAIL:zhangao970617@sina.com
IP地址:61.138.99.*


各位专家及同仁,工作中发现这样一个招标公告变更问题:
原公告发布时间为2009年3月23日16:32   变更公告时间:2009年3月30日16:51

原公告7:资质要求一条:投标人应具有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如果投标人不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应从业主确定的合格消防施工企业名单中自行选择消防工程分包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变更为:
投标人具有(1)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如果投标人不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应从业主确定的合格消防施工企业名单中自行选择消防工程分包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原公告9: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09年3月23日至3月30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变更为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09年3月23日至4月2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本项目为国有投资的化工石油项目,工程名称为全厂电信及火灾报警系统工程,投资近千万,上述中:
1、原公告中,电信资质为主要资质要求,而变更后的化工石油资质企业不一定有电信资质,因此该公告变更有何不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2、公告后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应相应延长五个工作日,但只延长了3个工作日
3、业主指定分包商有何不妥?
4、最终购买标书,参予投标的为四家单位,其中一家为电信一级资质,选择一家分包商成为联合体投标,其余3家均为本项目已在现场参建的三家石油化工企业,三家企业均没有电信一级的资质,但均有消防资质,最终未选择分包方进行了投标,中标方为有电信资质的一家。
从上述中可知,其实有电信资质的企业就是建设方的已定承包方,但为了做到明招暗定,找了个官冕堂皇的理由,让项目施工现场的三家施工化工企业进行了陪标,既进行了公开招标,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请问各位专家及同仁,但我们应从哪些方面,按哪些法律来找相关的问题呢?急,谢谢了

  发贴时间2012-04-21 11:17:35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用变相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以达到保护特定投标人中标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29.*




  拜读了你的问题,又结合学习《实施条例》体会如下:
  我认为《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依据,该招标人的做法是违反《实施条例》的。这条规定是:“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招标公告对资格条件未变更前,是准确的!但是为达到确保特定的投标人中标,选择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进行陪标,这是典型的规避和排斥其他的投标人。变更之后资格条件应当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不能用“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条件限制,并排斥其他投标人。
  学习的不够,不知是否合适,请指教!
                                        唐广庆于2012.4.23.






  发贴时间2012-04-23 17:55:56 
 ** 贴子回复

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招标公告变更
MAIL:zhangao970617@sina.com
IP地址:61.138.99.*




唐老师,您太谦逊了,您的专业知识及对问题独道精辟的见解是值我们大家学习的,对我们的问题您回答的简明扼要,每次都让我似醍醐灌顶、茅塞顿开,非常感谢您的支持与帮助,深表感谢,请您繁忙的工作之余,也一定要保重身体!





  发贴时间2012-04-24 10: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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