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招标公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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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专家及同仁,工作中发现这样一个招标公告变更问题:
原公告发布时间为2009年3月23日16:32 变更公告时间:2009年3月30日16:51
原公告7:资质要求一条:投标人应具有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如果投标人不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应从业主确定的合格消防施工企业名单中自行选择消防工程分包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变更为:
投标人具有(1)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或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2)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如果投标人不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应从业主确定的合格消防施工企业名单中自行选择消防工程分包商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原公告9: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09年3月23日至3月30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变更为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2009年3月23日至4月2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本项目为国有投资的化工石油项目,工程名称为全厂电信及火灾报警系统工程,投资近千万,上述中:
1、原公告中,电信资质为主要资质要求,而变更后的化工石油资质企业不一定有电信资质,因此该公告变更有何不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2、公告后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应相应延长五个工作日,但只延长了3个工作日
3、业主指定分包商有何不妥?
4、最终购买标书,参予投标的为四家单位,其中一家为电信一级资质,选择一家分包商成为联合体投标,其余3家均为本项目已在现场参建的三家石油化工企业,三家企业均没有电信一级的资质,但均有消防资质,最终未选择分包方进行了投标,中标方为有电信资质的一家。
从上述中可知,其实有电信资质的企业就是建设方的已定承包方,但为了做到明招暗定,找了个官冕堂皇的理由,让项目施工现场的三家施工化工企业进行了陪标,既进行了公开招标,又达到了自己的目的,请问各位专家及同仁,但我们应从哪些方面,按哪些法律来找相关的问题呢?急,谢谢了
2012-04-21 11:17: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