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修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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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部委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的第五条规定:“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除外)、‘资格审查办法’(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除外)、以及《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第六条规定:“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依据上述规定,正文部分应全文引用,不能补充和细化。其目的就是防止招标人通过对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的修改,使得招标文件成为“不平等条约”,即招标人的义务和责任修改成对投标人或承包人不利的条款。这就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本人对各部委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好妄加评论,但是我个人认为,正确的做法应对正文不加任何修改,全文纳入。其中合同条款中“专用合同条款”可以结合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但是也不能与“通用合同条款”有抵触。再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项目专用条款”,但也不能与“通用合同条款”正文有抵触。所以合同格式成为三部分组成:(1)专用合同条款;(2)通用合同条款;(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如有歧义按此顺序解释。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下次请不要点我的名!会影响其他老师更为确准的解答!
唐广庆于2012.5.11.
2012-05-11 09: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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