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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的理解
作者:limik7211
题目:条例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的理解
MAIL:limik7211@sohu.com
IP地址:116.1.10.*
条例第九条规定,特许经营即BOT项目满足两个条件可以不招标:第一、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必须是通过招标投标确定的。第二、项目中标的投资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项目所需要的资格能力条件。
我的问题是:若A集团经招标后投资某个BOT项目,其下属B公司具备施工能力。这个情况下,可否不招标呢?
2012-05-15 14:54:30
**
贴子回复
:
作者:
yuanjunxuan
题目:
111111111111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我的理解:
首先要看合同是如何约定的,还有看看发改部分批复的文件是否有对这块进行说明。如果没有明确意见,A集团自身具备资质的,可以自己施工。但是B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资格,应该不能直接承接项目。
如果要求进行公开招标,B公司是不能参与投标的。因为它和招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且可以影响到招标的公平。
请有明确意见的老师、同行指正!!
2012-05-15 15:4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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