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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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是在2012年3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 从前款可以看出,《办法》是于2012年3月9日部务会审议通过的,也就是说在审议通过前所谓的“定稿”都是不严谨的说法,没有通过审议如何称得上“定稿”?而且从《办法》的施行时间上看,其施行时间是2012年6月1日,而《条例》的施行时间是2012年2月1日,显然《办法》的施行时间晚于《条例》的施行时间。所以说商务部的解释完全是“瞎扯淡”!只不过是为《办法》不强制推行招标师找借口而已!
再说,哪有一个部门以部会审议通过在前为理由来对抗上位法?如果说可以这样的话,是不是以前施行的部门规章可以对抗法律?
正因为出现了下位法对抗上位法的问题,所以国务院才让发改委牵头对各个部门的规章进行清理。虽然我们知道,由于牵涉到各位部门利益,各部门在情绪上是有抵触的,发改委和招标协会的领导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很多困难要克服!
2012-05-16 1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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