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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讨论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讨论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20.178.82.*


以下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22条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有人曾经提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时间应该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就该问题,我提出我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若此条中的异议是一般的商务或技术问题,那么,就不一定就要上升到“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这个高度,而可以采用“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这个表述方式。
   如果“应当暂停”须实际生效,应当有行政或国家监督部门在发挥监督和督促作用的,。
    所以,我理解此处的“异议”应该是招标文件的确存在着违法违规内容或对潜在投标人不公平的内容,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或商务问题或或招标文件存在模糊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等内容。
    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请指教.

  发贴时间2012-05-18 08:01:26 
 ** 贴子回复

作者:yuanjunxuan
题目:回复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我的理解和你基本一样。
条例中用“应当”词的条款,实际上是必须执行的。用“可以”词的条款,是可以选择执行。
对“异议”的理解,应该从条例中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考虑,对不符合要求的,均可以作为“异议”(特别是第32条的规定)。按照这种异议,基本都属于原则性的问题,有这种情况,招标人接到投标人的异议后,必须暂停招标活动,做出解释。对招标人不给出解释时,投标人还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了违反条例有关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应该作为澄清就可以,相应延长投标截至时间。

请老师、同行指正!!!!!!!!!






  发贴时间2012-05-18 09:13:32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关于异议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203.187.179.*




异议,在招标投标法中是这样表述的: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本法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所以,“异议”在本条指的是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招标投标法或其实施条例,这里违法是前提,也才能纳入异议的范畴。因为违法,不能规定一个违法的民事行为合法,所以,《条例》23条规定在修改后需要重新招标,而不能通过调整或修改不合发的部分继续招标,因为前面已经不合法,不能获得法律法规的支持,这才是《条例》22条的本意,也是要求暂停的原因。供参考! mlf





  发贴时间2012-05-22 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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