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关于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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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22条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有人曾经提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时间应该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就该问题,我提出我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若此条中的异议是一般的商务或技术问题,那么,就不一定就要上升到“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这个高度,而可以采用“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这个表述方式。
如果“应当暂停”须实际生效,应当有行政或国家监督部门在发挥监督和督促作用的,。
所以,我理解此处的“异议”应该是招标文件的确存在着违法违规内容或对潜在投标人不公平的内容,而不是一般的技术或商务问题或或招标文件存在模糊表述不清、前后矛盾等内容。
不知我的理解对不对?请指教.
2012-05-18 08: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