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anjunxuan 
                      题目:回复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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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的问题提的很“那个”,你应该好好学习一下有关的法律法规。 
 
感觉是不能作为证据的。 
 
实施条例中,对于串标的定义是这样的: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012-05-24 14: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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