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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建市【2012】61号第六条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
作者:lrzb
题目:建市【2012】61号第六条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
MAIL:axc1975@163.com
IP地址:112.250.189.*


依据国家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第六条的规定: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

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发贴时间2012-06-06 08:40:58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20.178.8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第六条的规定,公示内容是针对“结果”的;
   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可以公布或透露的是:评标的过程和细节;
   请注意两者含义的区别,不要混淆了。






  发贴时间2012-06-06 12: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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