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能否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预算控制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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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熟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但是《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从上述规定(二)可以看出,有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招标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依据九部委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2.1款招标文件的组成有:(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方法;(4)合同条款和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笔者仍认为是招标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因此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就应该会编制工程量清单,并依据此清单编制标底或投标控制价。如果招标代理机构不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投标控制价,请有编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投标控制价,请设计单位编制招标图纸,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时,这样的招标代理机构显然是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还应说明的是,有编制招标文件的相应专业力量是指招标专业人员,其中有中级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工程师和造价师)。
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代理机构的主业,也即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投标控制价是招标代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只有如此才能使招标文件中各文件前后一致,防止歧义,才能是可以操作的招标文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6.12.
2012-06-12 17: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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