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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没有“标书”的政府项目招投标
作者:静水流深
题目:没有“标书”的政府项目招投标
MAIL:hrtj2011@163.com
IP地址:180.213.18.*


没有标书的政府项目招投标

6月5日,招标代理公司(天津市慧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公布了“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煤改气搬迁改造配套供热管网工程”设计招标的中标结果,全文如下:
设计招标中标结果公示
    建 设  单 位: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单位:天津市慧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报建编号:
    招标公告编号:津建交市设计[2012]0522(延1)
    招标备案编号:12002012052042 (标段号:1)
    公告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5日 至 2012年05月21日
    建设单位 天津市 的 天津陈塘庄热电厂煤改气搬迁改造配套供热管网工程 ,通过公开招标,在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 的监督下,于 2012年06月04日 进行开标,共 2 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标结果如下:
     中 标 单 位:天津市热电设计院
     中 标 规 模:33.6公里
     中 标 标 价:22264300元
     中 标 工 期:2012年06月10日 至 2012年08月29日
    现将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于 2012年06月07日 前向天津市监察局驻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交中心监察组和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实名投诉。否则,建设单位将发放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标公示中提到的6月4日开标过程,是在没有通知投标人“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参加的情况下完成的,但是公告中确谎称“共2 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由此证明,这是一次由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方共同完成的违规投标操作。
“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自5月17日取得投标资格至6月5日中标公告公示这段时间,既没有得到该招标标段的标书、也没有得到任何关于进行投标的通知。
6月1日(周五)两次电话询问情况,招标代理公司答复说“甲方无消息,有消息会告诉你们”。
6月4日(周一),通过6月5日公示才得知,在这一天已经完成了项目投标/开标。但是投标人“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对此一无所知,即没有得到标书、更没有参加投标(无人通知)。
6月5日招标代理公司电话通知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经开完标了,去网上看公示吧”。在中标公告中谎称“共2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有监督管理站、评标委员在场确定的中标结果。在几方联合作弊完成的投标/开标过程中,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参加了”这个有计划的、大胆的违规投标/开标操作。
当日,对公示结果严重失实的情况,河北华热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进行了投诉。但是,该部门至今没有对这次投标过程做出合理、有效答复。只得到“甲方认为没有什么不对。”的反馈。
天津市政府投资12亿人民币的建设项目设计招投标,就这样不明不白的结束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津发改能源(2011)776号文件批准建设的项目)
相关情况:
建设方: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中标方:天津市热电设计院,同受一个上级:天津津能投资公司管理,且同为天津津能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天津津能投资公司和天津市城安热电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上网即可核实这些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质疑如下:
1. 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向投标人提供标书合理吗?
2. 没有标书,中标人如何产生的投标价格?
3. 不通知投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即进行投标/开标的依据?
4. 内定中标人、招标代理公司发布失实的中标公示,符合《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吗?意欲何为?
请专家给与解答,谢谢!


  发贴时间2012-06-11 08:37:57 
 ** 贴子回复

作者:yuanjunxuan
题目:huifu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希望这几条对你有帮助: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发贴时间2012-06-11 12: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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