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投标报价漏项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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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前几天在此网上回答了同样的问题,先转载如下:
一般情况下投标漏项有两种情况:(1)工程量清单中某子项未填报单价或价格。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中,都表明“工程量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项,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请参考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款投标报价说明。这条规定说明,如果中标人有上述漏项时,在合同执行期该子项目应按工程量清单中指明的工程数量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完成,而发包人对该子项不做任何价款支付。因为已经认为摊入其他子项中去了,在完成该子项时已经支付了漏项的子项价款。(2)招标图纸中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有的子项,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子项时,依据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请见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1.4款之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优先于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解释。因此对于有经验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对上述漏项应如何报价的异议,招标人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如果招标人答复如何报价时,响应其报价就是了;如果招标人未明确答复或者答复摊入其他子项中时,都应把该部分费用摊入其他子项中。在合同执行期发包人依据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技术标准和要求与图纸实施,而发包人是不会再给与此子项(漏项)任何价款的支付。
既然按上述原则处理漏项的问题,对你提出的三种处理方式看法如下:
1、不能因此种情形漏项进行澄清补正,并改变投标价格;
2、按上述原则处理,因此不能因为这样的漏项,而按废标处理。应视为投标人把这样的漏项费用摊入其他子项中去了;
3、评标价仍为经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后的投标价格。不能用其他投标人相同子项最高价加到投标人报价上,并作为评审价格。
建议:正确的做法是:投标人漏项的全部费用视为已经摊入其他子项中去了,因此就按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经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量化后的投标价格为评标价(或称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并依此评标。如果中标人有漏项按上述原则是不做任何价款支付的,其风险全部由中标人承担(承包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6.15.
2012-06-15 14: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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