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zlXZL 题目:招标条件到底怎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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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关于招标条件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某省工程招投标办法》(省政府令):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证。
请教各位专家,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来讲,究竟应当要求招标人执行哪一个规定,才能监管“不缺位”+“不越位”?
2012-06-21 18: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