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过程中几个时间限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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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点了我的名,不得不重新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我理解的是:
1、《招标投标法》对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未做时间限定。而是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而且不是指“招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而是指“发售文件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2、《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正如你说的《实施条例》与上述文件规定不一致,一个是“5日”,一个是“五个工作日”。以那个为准呢?因为30号令是七部委颁发的,又在前,而《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发的,又在后,所以我认为应当按照《实施条例》为准,实行“5日”。因为都是讲不少于5日(包括节假日),所以用五个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也符合《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工作日的含义上看工作日是不包括节假日的,节假日不休息也不能说是工作日!
3、《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发布公告时间的具体日数,如果规定5日。《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在这样的情况下公告时间和发售文件的说时间相等。但是一般情况下公告的时间要长于发售文件的时间。比如公告的时间为七天,公告发出的第三天开始发售文件,到第七天发售文件和公告均结束。依据《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如果资格预审公告时间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相等时,正如你说的“自发布资格预审文件至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少于10日”。由于资格预审和招标开标是前后不同的两个阶段,法律法规对两个阶段均未规定间隔最少时间,所以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至施工招标开标时间应该是多长时间无法确定。只能依据招标人的工作计划确定之。
4、资格预审结果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公示,只是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一般是用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在通知书中告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招标文件。并告知购买招标文件的起止时间,依据《实施条例》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5日。
5、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定中标候选人的结果(应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本人学习法律法规领会不深,可能有误,请指正。仅供参考。我们共同学习法律法规。
唐广庆于2012.6.27.
2012-06-27 17: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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