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uanjunxuan
题目: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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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中“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内容: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从以上两条可以得出,正常的从出售预审文件到提交预审文件应不少于5+3=8天。
2012-07-10 12: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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