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an56789l 题目:请教唐教授关于材料暂估价的概念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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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教授您好!
有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无效标条款规定“投标文件改变或实质性遗漏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规定的暂定金额、暂估价、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单价或数量的”。同时《招标文件》术语定义中明确:“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对“暂估价”的理解有些差异,具体如下:
第一种观点:暂估价是指材料暂估价的总金额,不是指材料单价;
第二种观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规定:“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是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是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而不是总金额;第二是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的金额。
【背景材料】
1、该项目经电子评标系统清标,未发现问题,清标通过(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五统一、暂定金额、暂估价、其他项目费、工程费用计取、计算错误等清标),均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查看纸质文本时发现投标文件暂估价的总合计与招标控制价相差0.000023%(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暂估价为26615968.72元,投标报价中暂估价为26615962.48元)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文件改变招标控制价的暂估价总额作为废标。
2、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供了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及暂估价总金额,没有提供材料暂估价数量。
问题一
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是指材料单价还是总金额?
问题二
该项目是应该作无效标处理还是作有效标处理?
问题三
如果是有效标,评标委员会还是认为应作无效标,应如何解决该问题。
以上问题敬请唐教授指教,谢谢!
2012-08-10 12:2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