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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唐教授关于材料暂估价的概念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作者:qian56789l
题目:请教唐教授关于材料暂估价的概念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MAIL:qia-lin@sohu.com
IP地址:117.94.186.*


唐教授您好!
有一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无效标条款规定“投标文件改变或实质性遗漏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规定的暂定金额、暂估价、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单价或数量的”。同时《招标文件》术语定义中明确:“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对“暂估价”的理解有些差异,具体如下:
第一种观点:暂估价是指材料暂估价的总金额,不是指材料单价;
第二种观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2.0.7规定:“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是包含两层意思,第一是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而不是总金额;第二是不能确定的专业工程的金额。
【背景材料】
1、该项目经电子评标系统清标,未发现问题,清标通过(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五统一、暂定金额、暂估价、其他项目费、工程费用计取、计算错误等清标),均通过评审。评标委员会在查看纸质文本时发现投标文件暂估价的总合计与招标控制价相差0.000023%(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暂估价为26615968.72元,投标报价中暂估价为26615962.48元)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文件改变招标控制价的暂估价总额作为废标。
2、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时供了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及暂估价总金额,没有提供材料暂估价数量。
问题一
暂估价中的材料暂估价是指材料单价还是总金额?
问题二
该项目是应该作无效标处理还是作有效标处理?
问题三
如果是有效标,评标委员会还是认为应作无效标,应如何解决该问题。
以上问题敬请唐教授指教,谢谢!


  发贴时间2012-08-10 12:29:1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暂估价的有关问题看法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1.*




  首先你不应点我的名,而且我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不熟悉!你应点城乡建设方面的老师回答你的问题。
  我只能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有关暂估价问题阐述,谈谈我不成熟的看法:
  暂估价是指在招标时(无论单价合同或是总承包合同)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如在工程量清单中)暂时估定工程、货物(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金额。从此含义中可以看出,暂估价是招标人对在合同执行期肯定出现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给定的暂时价格。因此在招标文件中对指定的各种材料、各种工程设备和各工程分别给定其价格(不应是单价)。以便在合同执行期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承包人采购后,由监理工程师核定采购价,并进行补差;其工程由监理工程师确定价格,并补差;如果材料、或工程设备以及工程达到招标的标准时,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联合进行招标,确定其价格,并进行补差。
  依据上述情况,结合你的提问,看法如下: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的暂估价不是单价,是各项目的总价;
  2、既然是招标人给定的价格,投标人在投标时是不能改动的,也依据这个给定的数,与实际发生(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的差,由招标人多退少补。但是你们的具体情况是招标文件给定的与投标文件列明的只差6.24元(总额达两千六百万元),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不应因此做无效标处理,由于招标人少了一个选择,也是招标人的损失!
  3、严格讲投标人改动暂估价,毕竟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虽然不是实质性,做无效标也无可非议!当然投标人可以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处理,就看其水平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0.






  发贴时间2012-08-10 2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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