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qian 题目:政府采购项目在合同终止后能否延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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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我想请教一下。我处有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是一个长期的供货。但是由于要求紧,上级文件规定可以先临时选择供应商。在此基础上,我处就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取了临时供货商,为期是2个月。现在服务(供货)期已到。是否可以与此供货商继续延续合同,确定为后期的商品供应商呢?(第一该公司是通过正规程序确定,第二该供应商报价与当前市场价差不多,政府对价格比较满意;第三,该供应商服务和产品质量优)。
请问:有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延续确定该供应商。抑或是有无明确规定,是否不能延续。
本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理解为:1、第一合同终止,那么履约终止。选择供应商必须依法重新确定。2、如需继续让这家供应商履约,其补充合同不能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盼解。
2012-08-16 14:2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