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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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可能招标人认为:没有指定唯一的品牌或提供了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其行为不属于违规。
我个人认为:招标人在偷换观念,是典型的“白马非马”论。若设备货物不为专利或专有技术产品,虽然招标人没有指定唯一品牌,但无论其推荐了若干种品牌,均属于“限定品牌”违规行为;有某种程度上限制竞争的嫌疑,不符合招投标的三公原则。
在招投标实践中,这种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是应该及时纠正了。
安徽 徐鹰
2012.9.11
2012-09-11 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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