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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供参考,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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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和国家财政部法规司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的解释:
国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级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所谓的“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解释如下,根据《公司法》第217条,国有资金控股或主导地位,系指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数的50%以上或者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数的50%以上;国有资金或国有股份比例虽然达不到50%,但依据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以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需要说明的是: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是资金总额中的所有国有资金之和,其中: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的资金属于共有资金。
供参考,请老师和网友们指正。
安徽 徐鹰
2012-09-18 07: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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