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密封的检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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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里的“拒收”是指投标截止前(也及开标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招标人对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是不予受理的。也就是说招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受理的投标文件,从密封和标记都是符合要求的!在开标现场开标时(已经是投标截止时间以后了)拆封投标文件正本前,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这里的检查已经不是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机构保存投标文件责任,如有被拆封过,招标人将承担其未保存好投标文件的责任。如果正式拆封前已经被拆封时,就意味着投标人的标底被剽窃!因此应终止开标。从而给所有投标人造成的损失,要由招标人进行赔偿!
我写了上述一段文字的目的,不能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对不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当场退回!如果在投标截止前,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发现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应当拒收!另外说明一下,投标文件密封处是盖投标人单位章,不是投标单位法人章,也无需负责人签字。如果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粗心大意对投标文件密封未盖投标人单位章,受理了该投标文件,只要未拆封,也应认为是合格的投标文件。因为盖未盖章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质量,不做无效标处理,对招标人而言,可多一个选择,对招标人是有利的;如果该投标文件被拆封,招标人是不承担其保存的责任的!
结论:结合你们的情况,应接收该投标人的投标是对的!也无需做什么记录!应作为无任何问题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只评投标人是否有能力和资源完成合同任务,即是否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投标价格是否合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无需评价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只要招标人受理的投标文件密封都是合格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9.28.
2012-09-28 11: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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