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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条例中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与招标人澄清的时间是否有冲突
作者:hai02940
题目:条例中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时间与招标人澄清的时间是否有冲突
MAIL:qing-1974@163.com
IP地址:58.52.244.*


条例中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这两个时间的规定是否有冲突?比如投标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怎样来确定。


  发贴时间2012-09-26 18:45:06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mulberry purse
MAIL:guest
IP地址:19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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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时间2013-05-29 21: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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