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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合肥市这个市长令合法吗?
作者:guest
题目:合肥市这个市长令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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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吴存荣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以下统称招投标)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  
  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
  (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招投标活动包括交易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市招管办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  
  第七条 应当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管办。  
  第八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事项: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市招管办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材料;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六)答疑;
  (七)接收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招管办审查备案。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详见http://www.hefei.gov.cn/info/zwgk/zfgbview.jsp?id=1005&rnd=0.19374295054378876 

  发贴时间2007-03-10 10: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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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地方规定挑战国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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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定挑战国家法律,是新政还是倒退?
合肥市整合招投标市场,本无可厚非。但其内容中明显有违背“招投标法”的规定,难道制定政策的先生们都不懂法律?
希望大家都关注此事的发展。






  发贴时间2007-03-10 16: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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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这之间有联系吗?
MAIL: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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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看看这两个网页,在合肥的126号令发布之后,大张旗鼓地在媒体上作的广告,让人不禁有联想:http://www.hfzfcg.gov.cn/pp_news/view.asp?id=8354&typeid=1,http://www.jgj.gov.cn/PublishInfo/BrowsePublish.aspx?ID=0000011297&MenuName=建管信息&MenuName2=行业快讯





  发贴时间2007-03-10 16: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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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还是请协会的同志来协调一下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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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政府令就是要彻底消灭招标代理公司。如果这件事没有人来过问最终会发展的全国其他地市效仿合肥事的做法。全国的招标代理公司的同行们都起来关注这件事吧





  发贴时间2007-03-13 1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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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好事呀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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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工太细,造成人多事少,争饭碗!





  发贴时间2007-07-02 10: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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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题目: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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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是个什么东西啊,是个招标代理机构还是招标管理组织?
如果是招标代理机构的话,这个文件明显违法,招标人有权自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这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一级市级政府怎么能跟国家的大法对着干呢!






  发贴时间2008-01-12 11: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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