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施工企业资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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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如果城市房屋建筑、道路、桥梁、隧道、公共广场、供水、排水、城市燃气、热力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等工程,只有具备建筑企业资质才可以参加投标。那么我国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把土木建筑工程分为,工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火电工程、石油工程等各领域割据状态,何时才能打破垄断?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资质标准存在的问题了!近期本人在《中国招标采购社区论坛》与网友交流的条目转载如下:
关于业绩的资格条件问题
我国的招标投标是从国际上引进的。在改革初期国内进行国际招标时,资格条件只有业绩条件,无资质条件要求。也就是说只要投标人做过类似招标项目一定规模的项目,就合格。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四川省二滩水电站,国际招标时,拦水坝标为240米高薄拱坝,合格条件是只要做过100米以上的混凝土坝和具有混凝土温度控制的经验,就合格;又如利用世界银行修建的河南省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国际招标时,拦河坝标为154米高(坝体填筑约5000万立方米)粘土斜心墙堆石坝,合格条件只要做过一座2500万立方米,或者做过两座1900万立方米,或者做过100米以上坝高的多分区土石坝施工及其全部检测仪器安装等经验,就合格。以上两个工程中标人,前者是意大利国英波吉洛公司和中国水电第四工程局等联合体,后者是意大利国英波吉洛公司和中国水电第十四工程局等联合体。他们都高水平的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这可看出业绩标准的制定,基本上是以招标项目规模的60%以上,也就是说招标项目为建100米高的拦河坝,曾做过60米以上同类型拦河坝,即为合格。
以上也可以看出,只用业绩条件作为是否合格的标准,是完全可以达到目的的!就我个人看法业绩条件比资质条件更加重要!因为具有高资质,但是未完成过相类似的招标项目的企业,是不可能顺利完成合同任务的!而资质条件不高,但是完成过相类似的招标项目,是可以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也因此不能认为设置业绩要求,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我国已经是世贸组织成员国,要给与国际承包商国民待遇,这也就意味着对外国承包商是不能用我国的资质等级要求,只能用业绩要求。所以待我国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的硬通货时,我国的企业将面对国际承包商的挑战。
我的上述观点,某些网友会认为,这会造成无法打破各行业的垄断。我认为目前的行业垄断是由于我国长时间实行计划经济引起的。用业绩条件作为资格标准会逐步打破行业垄断。也就是说水利水电工程企业想要进入建筑业,就只能从修建平房开始,从而取得建筑二层楼的建设资格。有了二层建设资格,就可以建设三层楼或四层楼资格,逐步取得建设十层、十五层、二十层、三十层、五十层、七十层、一百层等资格。业绩条件就是这样取得的!是科学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施工企业成为土木建筑工程的多功能建筑企业,也才能与国际接轨,才能在国际上与发达国家施工企业竞争,立足于世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2.21.
依据上述看法,我认为市政工程项目中的道路、桥梁、隧道等项目,只要有公路资质和业绩的企业也应可以在市政工程项目上投标,否则有排斥投标人或垄断的行为。
另认为: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发展方向是,只要做过类似的招标项目,并达到一定的规模,就有资格参加土木建筑工程投标的资格。也只有这样才能给予国际承包商以国民待遇,我国企业接受挑战,使其成熟,并成为参与国际上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的大国!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2.28.
2012-12-28 15: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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