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67029189
题目:我认为不可行使重新招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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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55条规定,在出现相关情况时,招标人可按照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
我认为招标文件未作约定,招标人不可行使重新招标的权利。
首先该条款属于法律赋于招标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中,并非强制性规定,招标人可选择适用。招标文件未作约定,应推定招标人放弃该项权利,放弃选择重新招标的权利。
其次从合理性的角度而言,在有几名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下,而招标文件又未作约定该55条的情况下,应推定招投标双方当事人采取第55条中从其他排序在后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这符合〈招投标法〉第57条精神,也符合招投标确定中标人惯例,更有利于招投标人的利益保护,。
以上拙见,请专家们赐教!
2013-01-06 10:4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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