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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投标人少于3个,如何正确把握?
作者:67029189
题目:投标人少于3个,如何正确把握?
MAIL:luodelong110@126.com
IP地址:220.191.239.*


  《 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未按规定密封,属于拒收情形之一。如果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有3个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其中一个属未按规定密封而被拒收。此种情形是否属于《招投标法》第28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法定情形。

  发贴时间2013-01-06 10:21:0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正确理解“投标人少于3个”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0.*




  你理解的很对,但应补充的是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而被拒收(只要未到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人可以修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他们创造修改的条件。),以及提交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都指的是“投标截止前”。因此不得开标,原封不动的将投标文件退还给投标人,并应重新招标。如果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投标文件有3个时,应开标。开标过程中投标人或其选择的代表或招标人聘请的公证机构检查发现某投标人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时,只要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的不负责任而被拆封泄密外,不能否定该投标人的投标。这时都应做为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因为密封有瑕疵并不影响投标的质量。如果废掉也对招标人不利,因为少聊一个选择。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8.






  发贴时间2013-01-08 11:47:23 
 ** 贴子回复

作者:67029188
题目:是否会有违《 实施条例》第36条“未按规定密封应当属于拒收”的强制性规定?
MAIL:luodelong110@126.com
IP地址:220.191.239.*




  再请教唐老师:
  招标人接受了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依老师观点,只要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的不负责任而被拆封泄密的,均应作密封合格的投标文件。如此,是否会有违《 实施条例》第36条“未按规定密封应当属于拒收”的强制性规定?投标人违反该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利益应该得不到保护,其还能中标吗?






  发贴时间2013-01-10 15:46:3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正确理解“投标人少于3个”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5.*




  我在前边已经提到,拒收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将拒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的都是认为符合要求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开标会议上只由投标人或其选择的代表或招标人聘请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保存的好坏!如果发现密封有瑕疵也应认为是合格的(已经接受了,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失职而已——因为这不会影响投标的质量)。照样予以启封开标!不能把它做无效标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8.






  发贴时间2013-01-10 18:43:03 
 ** 贴子回复

作者:67029189
题目:谢谢唐老师
MAIL:luodelong110@126.com
IP地址:220.191.239.*




谢谢唐老师,明白了。以后,还请多多指教!





  发贴时间2013-01-11 08: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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