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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投标资格
作者:极品鳗鱼干
题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投标资格
MAIL:ssyzw2006@126.com
IP地址:115.209.118.*


我单位3年前准备投资建设一条防波堤,3年前已经请一家设计单位进行过防波堤的一些勘察设计工作,为控制投资,现在单位准备将该工程的发包方式改为设计施工总承包,请问这家设计单位有没有资格投标。(该设计单位具备水工施工特级资质)

  发贴时间2013-01-27 14:20:41 
 ** 贴子回复

作者:yuanjunxuan
题目:111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我知道的有关于这个规定的2个文件:
1、招标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从上面字义看,原来的设计单位应该是不能参加投标的,因为他已经和你单位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了,他可能比其他潜在投标人更具备在投标信息或其他方面的优势,这是对其他潜在投标人不公平的。

但是,这里有个时间的问题。因为这个设计已经是3年前的事情了,另外,现阶段你单位招标的是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就这个阶段而已,原单位是没有参加前期工作的。所以,我认为这家设计单位是有资格投标的。

假如按照招标条例中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不能参加投标,那就意味着任何一家前期单位或咨询单位只能在一个公司参与一次投标了,这是不妥的。

请老师指正!






  发贴时间2013-01-28 09: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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