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增加工程量的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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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执行期工程量变化大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要依据你们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15变更,应按如下原则处理:
1、一般情况下工程量清单中子项工程量变化是不作为变更处理的,但是你提出的工程量变化过大,达200万立米,而原中标价仅是350万元,因此只有增加额外工作(工程)才有可能这样大的变化!因此符合该款15.1变更范围和内容(5)的情况,所以可按变更条款处理。为此要制定新的价格,其定价的原则应按合同规定处理。
2、由于相对而言,变更的工数量较大,按上述原则处理是,由于是在无竞争的条件下与承包人协商,所以费用会是较高的。因此应进行经济比较,如果另外招标竞争经济时,也可以不按变更处理,可以拿出另外招标(只要是额外独立的工程)。在这里应说明的是,原合同不能终止(如果终止合同发包人要赔偿原承包人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实施的利润损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29.
2013-01-29 16: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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