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的人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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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做法,基本上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表现:(1)在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招标人指定合格投标人;(2)其余的由评标委员会(应是评审委员会)随机抽取。这样做的结果有可能将有能力、有实力和高效率的潜在投标人淘汰掉!对他们是不公正的!
正确的做法有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合格制是指只要满足资质和业绩要求的投标人,都是合格的投标人;有限数量制是指在潜在投标人较多的情况下,在资格预审文件中事先规定从所有合格投标人中取前7~15家作为正式投标人参加投标。依此在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评分标准,进行评分。从高至低选择前7~15家作为正式投标人参加投标。
依据你提供的情况看,你们选择的是有限数量制,但你们的做法是对某些潜在投标人是不公正的。
依据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预审办法(有限数量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30.
2013-01-30 11: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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