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润土
题目:数据电文一定要原件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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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中明确了数据电文需满足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才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在司法实践中,保障数据电文原件形式的方式有很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的都可以称为原件。这里关键是保障原件形式的方式和方法是否简易、有效。国际通行做法是对数据电文申请可信时间戳,可信时间戳必须由法定时间机构负责授时和守时保障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签发。目前我国已经有这样的时间戳服务机构,在国家授时中心官方网站(www.ntsc.ac.cn)上即可查询到。如果系统采用自建时间戳服务器产生的时间戳,由于在司法举证中存在着时间戳服务器时间可以修改,用户可以自行重新签发时间戳等问题,不能产生司法证据认可的效果,也就是可以轻易列举反证导致证据效力不足,存在法律瑕疵。
另外,《电子签名法》也规定了可靠电子签名才具有与手写个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可靠电子签名不是普通的CA签名或电子章就可以解决的。可靠电子签名的签名格式需要至少满足国标GB/T25064中ES-T以上的签名标准,具体实现方式是CA的数字签名后加盖国家授时中心保障的第三方可信时间戳。
2013-03-25 2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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