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2012 题目:提前付款是否属于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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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
您好!
某建设工程项目为公开招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大型设备的采购安装应在明年6月完成,但由于建设单位要求项目提前完工,要求施工单位于提前启动并完成大型设备采购安装(今年年底),由于提前启动大型设备的采购订货,资金压力大,建设单位拟提前支付施工单位相关设备款项。但是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没有预付款”,也没有提前支付设备款的约定。
请问,关于提前支付设备款是否属于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属于,是否有其它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此种难题?
急盼,谢谢解惑!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13-03-28 10:43: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