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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提前付款是否属于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作者:th2012
题目:提前付款是否属于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MAIL:th20120328@126.com
IP地址:61.144.230.*


各位老师:
    您好!
  某建设工程项目为公开招标(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大型设备的采购安装应在明年6月完成,但由于建设单位要求项目提前完工,要求施工单位于提前启动并完成大型设备采购安装(今年年底),由于提前启动大型设备的采购订货,资金压力大,建设单位拟提前支付施工单位相关设备款项。但是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没有预付款”,也没有提前支付设备款的约定。
  请问,关于提前支付设备款是否属于变更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若属于,是否有其它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此种难题?
    急盼,谢谢解惑!
   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发贴时间2013-03-28 10:43:50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合同变更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2.*




  你把招标阶段和合同执行阶段混在一起了。在招标阶段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执行。待按上述规定签订合同以后,在合同执行阶段,变更是正常情况,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不知你们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本人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通用条款15.1款变更内容和范围的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因此你们的情况属于允许的范围。
  结论:建设单位(发包人)要求项目提前完工,对大型设备提前采购和安装,并因此提前支付款项是允许的、正常的。但由于提前完工,而施工强度加大,也因此增加了承包人的投入。故应该重新制定其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28.






  发贴时间2013-03-28 12:3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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