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单位不一致问题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
|
新修订后的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你所述的情况不属于上述的重大偏差,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投标单位可以通过澄清、说明、补正等方式进行纠正。该投标不应被否决,更不能作废标处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2013-05-09 10:29: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