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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单项清单报价单位错误
作者:shuke0900
题目:单项清单报价单位错误
MAIL:mp_zbb@163.com
IP地址:221.214.181.*


 各位老师好!
     投标企业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单位和原清单不一致,比如: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单位为平方米,投标人投标时写成立方米,如何处理?应当废标吗?

  发贴时间2013-05-09 10:08:22 
 ** 贴子回复

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单位不一致问题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新修订后的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第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当予以否决。”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否决投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你所述的情况不属于上述的重大偏差,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投标单位可以通过澄清、说明、补正等方式进行纠正。该投标不应被否决,更不能作废标处理。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3-05-09 10:29:58 
 ** 贴子回复

作者:shuke0900
题目:谢谢
MAIL:mp_zbb@163.com
IP地址:221.214.181.*




谢谢您的回复。
     若该情况在评标结束之后才被发现,还可以澄清吗?是否需要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发贴时间2013-05-09 11:12:37 
 ** 贴子回复

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澄清的时间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新修订后的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也就是说如果有澄清,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书面提出,投标单位才可以进行澄清,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主动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如果你所述的这个情况是在开标时被提出的,则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另,根据《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情况从理论上来讲你是不可能知道,也就是说你的标书是什么原因被否决你不可能知道。如果你是通过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评标工作人员得到的评标情况而提起异议或投诉的话,则可能会使这个人受到“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当然,如果你有合法的证据证明,你的投标是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评审失误造成被否决的,你可以在中标公示期内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异议!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3-05-09 14: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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