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两个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一个招标代理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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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即甲方与丙方签订的。不能是甲方和乙方共同与丙方签订合同。如果出现合同争议时,甲方和乙方意见不一致时,就不可能与丙方协商处理好合同争议。因此丙方不可能与甲乙双方同签一个合同;如果以甲方为主以乙方为辅与丙方签订合同也是可以的。
建议:伍警消防支队与另外一家企业单位领导组成“董事会”,成立招标单位并任命项目经理(招标人),由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以四川省二滩水电站为例,由原能源部副部长、四川省副省长为正副董事长组成董事会,董事会组建二滩水电站开发总公司(即是招标人也称业主)代表董事会选择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二滩水电站的国际招标,并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如果不成立董事会,就应以某一方为主,另一方为辅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如以某企业为主(或以武警消防支队为主)以武警消防支队为辅(或某企业为辅)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在这样的情况下,在合同执行期以为主方管理合同,出现合同争议时,由为主方与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解决。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5.13.
2013-05-13 2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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