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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
作者:
题目:请教
MAIL:
IP地址:220.176.79.*


 
   协会领导:

      昨天我遇到一事不明白:一个市房管局的保障性住房招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资格,其中有一条就是:要有以往承建过保障性住房的经历或有承建过单项3万m2的合同项目。可有的单位就没有提交,但有份省建设厅发的文件,该单位可以不需要资格预审直接参加投标,向这种情况要咋办呢?按文件要求该单位就不通过,但省建设厅发的文件就不起作用?

   考招标师时学到的是:评委要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进行评(违法的除外,建设厅的是法吗?)特请教协会领导,谢谢!

  发贴时间2013-05-23 07:59:57 
 ** 贴子回复

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资格预审事宜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关于上述问题,我的看法是:
    我没有看到你所说的这份省建设厅文件的具体内容,不好对该文件进行评判。但从你提供的上述信息,我个人的看法是:
    省建设厅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范畴,应该属于规范性文件。而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文件有的是强制性规定,而有的则是指导性文件、有的则是推荐性文件,因此,同样是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效力也是不一样的。
    如果资格预审文件对投标资格有具体规定,且该规定只要不违法,就应当按资格预审文件执行。如果省建设厅的文件是强制性文件,而你在资格预审时没有按照该文件执行,其后果可能是在资格预审报告备案或报批时,可能通不过。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3-05-23 10:49:11 
 ** 贴子回复

作者:xjpipi
题目:谢谢
MAIL:l-jingan@sohu.com
IP地址:220.176.79.*




谢谢!





  发贴时间2013-05-23 12:06:35 
 ** 贴子回复

作者:xjpipi
题目:请教
MAIL:l-jingan@sohu.com
IP地址:220.176.79.*




 资格预审时要求投标单位有单项合同3万m2或有建保障性住房的经历。

我把文件发与您:http://www.jxgongyou.com/show.aspx?newsid=25

谢谢!






  发贴时间2013-05-23 12:33:27 
 **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请教
MAIL:
IP地址:220.176.79.*




 
 通知属于强制性文件吗?
 而招标法律书P78面明确说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能作为评标的依据,所以还是不很明白,谢谢!

(如果招标文件中说明省建设厅发文除外就好了,也没矛盾了)






  发贴时间2013-05-23 12:41:37 
 ** 贴子回复

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问题再回复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你提供的省厅文件,我看了。我个人的看法是:根据规范用词的一般说明, “可、可以”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因此从法理角度来说该文件应该不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
   《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对该文件精神结合《实施条例》,我的理解是:当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设定特定资格要求时,文件规定名录内的投标单位报名后可以直接进入投标。但当资格预审文件有特定的资格要求时,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资格条件。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3-05-23 14:3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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