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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修改问题
作者:黄老邪66
题目:竞争性谈判谈判文件修改问题
MAIL:410230705@qq.com
IP地址:222.85.128.*


案例:某政府竞争性谈判,招标代理机构初审合格供应商为3家,专家在谈判前复审时发现符合谈判文件资格条件之一“须提供某某行业成功案列至少3份合同”的供应商只有1家,其他2家提供的是其他行业的类似案列。专家认为“须提供某某行业成功案列至少3份合同”为排他性资格条款,应修改为“须提供类似成功案列至少3份合同”并书面通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然后继续谈判。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为不能对资格条件修改,否则失去公正,应作废标处理。该案列何为正确的处理方法?

  发贴时间2013-05-31 14:23:38 
 ** 贴子回复

作者:标途
题目:谈判过程中可对实质条件进行变动
MAIL:qingfengbh@163.com
IP地址:119.36.38.*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有规定:“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可以看出,在谈判过程中,是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实质性变动,只是需要书面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发贴时间2013-12-12 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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