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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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唐老师的意见,并补充如下:
评标办法在开标前不确定,一方面影响投标人的投标策略,让投标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开标后再确定评标办法属于事后再确定招标文件具体内容的行为,属于违规.
您的本意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估计是防止投标人非法串标,但这种方法不可取,现实中,很多地方出台了五花八门的规定,美其名曰:保证公平/公正和科学,但事实上在管理、内容和程序上就变了味,出台很多不尽合理科学的规定,搞得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所适从。
这实质上是将复杂的行政、市场、诚信等管理要求,简化为简单、粗放的管理,违背立法原则和市场行政管理原则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3-07-11 07: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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