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招标文件中明确多种评标办法
作者:xyk
题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多种评标办法
MAIL:xyk@ssipac.gov.cn
IP地址:218.93.241.*


可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种评标办法,在开标现场抽取其中一种,或者甲方现场确定其中一种。

  发贴时间2013-07-10 10:04:5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多种评标方法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28.*




  在《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中均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明确该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标准、内容和授予合同条件,并用此规定的原则评标。
  之所以做上述规定,是因为投标人依据规定的评标原则,编制有针对性的投标文件。你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多种评标方法,投标人如何有针对性的编制投标文件?比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个中标条件,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你都列入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按那个方法报价?综合评估法投标价格的权重可能只占60%,因此可以在报价上适当提高一些(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中标(一般情况下投标价格最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最低)。所以采用后法评标时,投标报价(较综合评估法投标报价)要偏低,才有可能中标。所以两个评标方法在投标人编制投标价格上是采取不同策略的。
  结论:招标文件中明确多种评标方法是不可行的,投标人是无法有针对性的编制投标文件,总不能在一个投标文件中有多个报价吧?另外招标人在开标现场公布确定评标方法,会有选择特定中标人的倾向性之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7.10.






  发贴时间2013-07-10 15:30:19 
 ** 贴子回复

作者:xyk
题目:招标文件中明确多种评标办法
MAIL:xyk@ssipac.gov.cn
IP地址:218.93.241.*




谢谢,我们本意是想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可变因素限制围标情况,看来不大可行.





  发贴时间2013-07-10 16:37:55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20.178.82.*




同意唐老师的意见,并补充如下:

    评标办法在开标前不确定,一方面影响投标人的投标策略,让投标人无所适从;另一方面,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开标后再确定评标办法属于事后再确定招标文件具体内容的行为,属于违规.
    您的本意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估计是防止投标人非法串标,但这种方法不可取,现实中,很多地方出台了五花八门的规定,美其名曰:保证公平/公正和科学,但事实上在管理、内容和程序上就变了味,出台很多不尽合理科学的规定,搞得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无所适从。
    这实质上是将复杂的行政、市场、诚信等管理要求,简化为简单、粗放的管理,违背立法原则和市场行政管理原则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3-07-11 07:30:42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