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路灯改造工程招标问题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
|
0900你好!
由于你将该问题发到了我的邮箱里,所以我不得不就此问题与你进行探讨。你提出的上述问题,我查阅了一些法律及规章,并无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下面我谈一下我个人的意见及看法。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单位提供灯具样品,只要其对样品的要求不高于或超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我认为并无不妥。这是建设单位为了保证材料或设备、构建的质量品质,预防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材料、设备或构件以次充好而采取的控制措施,在实际工程施工当中,这种方式较为常见。我个人到认为,如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将这个节点前置,最好能放在招投标环节。比如,可以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应将灯具样品作为技术标的一部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合同投标文件一起递交。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包括对各投标单位产品样本进行评审。这样,建设单位对中标单位的材料样品的提供依据性更强,标准也更明确。
2、你说的这个项目是路灯改造项目,其中灯具部分价格应占有很大的部分,如果招标人将其甩出,招标人另行采购,恐不利于工程质量的控制,当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很难区分责任。所以个人不建议招标人甩项分包!
3、如果按你前文所述,将灯具列为“暂定价”,则表明,灯具在招标范围之内。根据《建筑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对于“暂估价”的定义,暂估价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13-07-17 11:1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