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暂估价项目达到招标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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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彼岸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中合同通用条件(106页)15.8款暂估价。通过学习理解该款是对暂估价项目内容、如何定价。特别提出了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并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关系一般情况下有两种:其一是在发包人领导下由承包人作为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所选定的分包人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批准。确定分包人后中标价与该项目的暂估价值差,由发包人补齐;其二是由发包人直接进行该项目的招标,并选定中标人。也就是说发包人与中标人直接签订合同,由发包人直接管理合同的实施。这样的情况下,承包人如果具备招标项目的资格,也是可以参加该项目的投标。
依据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暂估价项目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理解是:“暂估价所含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100万元,专业工程其单项合同估算价达到200万元时,就是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上述项目低于其规定标准,但是该项目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时,上述项目也必须进行招标。”
另外我个人对上述规定后部分的理解是:“虽然该项目总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但是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是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以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很低,招标的费用占单项合同估算价的比例过大,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时,是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请注意最好事先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或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实施。不招标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建议,由监理工程师核定后,经发包人批准,并补差;不进行招标的专业工程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变更原则,确定价格,并由发包人补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7.15.
2013-07-20 21: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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