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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最低价中标与合理低价中标探索(上)
作者:ctba
题目:最低价中标与合理低价中标探索(上)
MAIL:hanjq@ctba.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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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中标价法利弊突出
    一方面降低投资成本、遏制腐败现象;一方面降低工程质量、恶意低价抢标。面对同一做法在国内产生的两种不同反响,我们不禁要追寻其根源。
  解释:最低价中标法起源于英国。英国建筑工程在进入评标阶段时,最初由业主和工程师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请有关的投标者个别会谈,讨论关于资格的问题,最后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行政管理方面也同样令人满意,一般来说此标书就会被业主认可。这就是最早的、具有最低价中标法雏形的建筑工程招投标办法。 
  2000年1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允许招标人可以选择最低报价者中标。 
  近来,常遇到这样一种现象: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优化招投标环境,一些地方建委纷纷学习“拿来主义”,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上试行国际流行的“最低价中标法”,并反映效果不错。然而,一些专家学者却对此产生异议,一些建筑企业更是对此嫁接之物“颇有怨言”。到底是“最低价中标法”本身对我国现有的市场条件“水土不服”,还是我们在试用的过程中弄巧成绌?
  实施最低投标价中标显现效果
  我国工程建设领域近几年来执行的是综合评分招投标法。综合评分法先由业主清标,然后由专家评标,参与者较多。实践政明这套制度虽然比过去的评标办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难以控制的人为因素,给不公平竞争甚至暗箱操作留有空间。于是,国际流行的“最低价中标法”被引进进而显现其功效便显得顺理成章。 
  厦门市建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自去年4月至今年2月,实施最低价中标后,政府已节约工程投资9.63亿元,取得明显的成效。 
  选用最低标价,中标企业的效益从何而来呢?这也就迫使企业要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才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此,一些企业是深有体会,有的因此在厦门打出了自己的牌子。 


  发贴时间2007-05-21 08: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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