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一缕阳光 题目:评标委员会是否必须要有招标人的代表参与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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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条文本身来看,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专家成员两部分组成,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第1款则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因此,评标委员会要有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参加评标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但笔者经过近一年的工作实际操作后认为,此项规定在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上不实事求是,给招标人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或许是由于立法目本身并不是必须如此,亦或是立法时并未考虑社会的发展而致。理由有三:一是自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成立了多个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并且省级部门还专门成立或进一步扩充完善了省级评标专家库,专家随机抽取更有保障,且保密性和科学性在不断加强;二是招标人委托的代表未必就对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项目特点了解。若委托不熟悉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人参与评标,势必造成评标不规范甚至会带来隐性的不公平;三是招标人没有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人员时,还要花费人、财、物力到外面聘请代表参与评标,这些并非招标人自愿。综上所述,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在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能够公开、有序、高效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就能满足评标要求的,还要依此不科学,缺乏可操作性的要求让招标人必须委托代表参与评标,对于人力、财力和物力均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笔者呼吁:评标委员会是否需要有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参加评标,应当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委托招标人的代表,而不是每一个项目都需要招标人委托招标人的代表参与评标。
2013-07-29 20:3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