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有关暂估价的几个问题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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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投标文件是不能修改招标文件中的暂估价和暂定金额的额度。也即不能将248万元暂估价改成124万元。由于投标人可能对暂估价是什么?不清楚,才出现这种情况!处理的办法是: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将差额加到投标人总价上去。由于暂估价和暂定金额都是由招标人确定的一个固定数列在工程量清单中,这些费用必须在实际发生后,经监理工程师核定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可以结算。而且其费用未使用完时,应属发包人所有。费用不够时,也应由发包人补充!所以计算经评审的投标价格(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应将暂估价和暂定金额扣除,剩下的金额才是投标人实际投标报价的高低。
其二、如果评标委员会拟将此投标人评为中标候选人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进行一次澄清,并将暂估价错报124万元改成248万元。如果他不同意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如果同意改成248万元时,此中标候选人投标总价也应加上124万元。如果该投标人中标时签订合同时签约总价就是经过修正的投标报价!
其三、如果投标人投标价在投标函中,有降价10%的声明时,扣除额不包括暂估价和暂定金额。
其四、合同执行期结算时,除暂估价和暂定金额项目结算外,完成所有与工程量清单对应的各子项目,在每期结算时均扣除10%额度。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如果未说清楚,可进一步讨论!
唐广庆于2013.7.31.
2013-07-31 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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